m米乐体育:营政办发〔2022〕22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9 08:31:48     来源:mi6米乐体育 作者:mil米乐体育平台

  《营口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22年9月15日第十七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推进营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范、集约和健康发展,高质量打造数字政府,统筹推进政务信息服务资源深度整合、政务信息系统共享复用和业务流程的优化协同,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最重要的包含电子政务网络站点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和密码防护和相关支撑体系等。

  第三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是项目的行政主任部门,负责设立项目储备库,编制项目年度资本预算,立项审批、备案、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确定年度项目资金规模,会同市大数据管理局统筹安排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监督项目的财务活动等。

  第五条 项目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共享、安全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按照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全市性综合应用平台由市大数据管理局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各地区、各单位不再单独建设。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以及业务特殊需要外,新建的项目应当依托市级政务云进行部署,并接入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库平台。已建的系统,应当逐步向政务云迁移。

  第七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建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三)充分的利用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全市性综合应用平台,采用集约化建设模式;

  (五)网络信息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密码管理等)应当与系统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评估、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第八条 涉及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建共享的项目,应当明确牵头部门,统筹组织参建部门进行需求分析、框架设计、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和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

  需要县(市)区共享协同的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县(市)区已有项目的衔接。

  第九条 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市大数据管理局在每年财政预算编制时间节点前开展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征集工作,明确项目报送要求和时限,项目单位理应当根据相关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设和运维计划进行审核,综合项目储备库、项目建议等,编制年度项目资本预算,确定拟实施的项目清单和投资总规模,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年中需要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先行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审核,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年度资本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列入市级及以上相关规划或者年度资本预算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需要紧急建设,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编报初步设计。

  对于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或总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以直接编报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市大数据管理局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明确信息资源目录、数据资源共享清单、流程、接口、频率等具体内容;

  (二)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当增加自建和购买服务方式经济性比较分析章节;

  第十三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进行评估论证后予以批复。第三方服务中介机构应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相关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理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项目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理应当严格执行已批复的项目投资计划,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规模、内容、标准、投资等。因国家政策、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的,应当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总投资、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单位调整,同时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三)根据所建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内容的框架下调整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推进与管理。项目批复之日起,到项目验收备案之日止,项目单位理应当每3个月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参照竣工验收规定和程序自行组织,初验合格且系统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至6个月内的,可以向市大数据管理局申请竣工验收。

  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监理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由市大数据管理局组织复验。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备案。未通过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不得支付剩余资金建设,不安排政务数据中心资源。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大数据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市大数据管理局结合项目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后续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是否符合政务信息共享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大数据管理局可以对其进行暂缓安排资本预算、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接受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联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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